某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人民币8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依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专家说法:
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两个拘留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情况紧急,不能按正常程序对罪犯实施逮捕。本案对李是否为盗窃犯缺乏基本证据,且未能排除他人盗窃李衬衫作案的情况,因此李在这时还不是拘留的对象。此外,本案侦查人员拘留李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时不出示居留证或拘留后补办都是违反拘留的法定程序的。三是拘留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167条执行。另群众的话其实是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