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0.侦查与强制措施
10.1.1 侦查概述 陈某调查盗窃案

  某村发生数起夜晚盗窃案件,村民陈某认为同村的吴某有很大作案嫌疑,便经常暗中监视吴某的行动,并暗中偷听吴某在家中的话。一天深夜,吴某独自一人到别人家正在盗窃时,被陈某抓个正着,送到了派出所。此事发生后,同村的群众议论纷纷,大部分人赞扬陈某敢于同犯罪作斗争;也有群众认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才有权侦查,陈某暗中跟踪监视他人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非法行使了侦查权。
 

专家说法:

村民陈某不是在行使侦查权,但其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的规定,刑事侦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捕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可见,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290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陈某不是上述国家机关的成员,不属于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法定主体。另外,陈某对吴某的监视、跟踪等行为既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又没有强制性地限制吴某的人身自由。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是侦查行为。但他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行为,有利于刑事侦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意义的实现,因此其行为是合法、正确的。另外,也要把陈某的偷听行为与现我国未有明文规定的侦查机关的监听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