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55岁,某公司经理。被告人的女儿张某,24岁,某工厂技术人员。某日,她向其父亲说:“我找了个男朋友,叫丁小强,25岁,是中专时的同学,也是工厂技术人员。”被告人张某某早已给女儿物色好对象,是本公司的副经理,父亲听到女儿张某的话后,便坚决反对,大发雷霆,对张某说:“不许你自己到外边找对象,丁家住在农村,哪里比得上我给你介绍的那个,我坚决不同意。”从此,便对女儿进行打骂,不让回家吃饭,威逼丁小强,要丁与自己的女儿断绝来往等,将张某逼得投河自杀,后被人发现,经抢救脱险。但被告人张某某仍对女儿的婚事大加干涉。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于2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于3月2日宣判。
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张某某回到家里态度改变,主动向女儿张某承认错误,并说:“今后你与丁小强的事我再也不反对了,由你们自己说了算。”张某考虑到父女之情,决定不再控告父亲,于3月1日到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专家说法: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由于自诉是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而自诉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控诉权而达到私人目的,法律规定提起自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本案中,张某起诉父亲张某某暴力干涉婚姻,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符合自诉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