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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第二审程序概述 李某奸淫幼女案

  被告人李某,男,38岁,农民。某年33日上午10时许,李某以吃糖、看小人书为名,将本村一幼女骗至家中奸淫。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奸淫幼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裁定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仍不服 ,遂提出请求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但办案人员告诉他,第二审裁定作出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再提起上诉。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0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上诉权仅适用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经过第二审程序,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后,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本案中,第二审驳回上诉的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无条件予以执行,不能再提出上诉。若李某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