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40岁,原系某电子工业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电子工业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场等赌场赌博。为了赌博和挥霍,他策划将电子工业公司的公款转入澳门。他与澳门赌场的李某串通,取得澳门某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帐号。尔后,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将公款468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23万余元)汇到中国银行澳门某公司的帐户。张某某亲自携带银行汇票到澳门,由李某帮助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该公司的帐户上提取了上述公款并用于在澳门赌博和食宿费用,全部输光用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依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张服判,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专家说法:
通常情况下,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书即是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再上诉或者抗诉。但是,对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此案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