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男,36岁,某林场工人。因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被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须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5天内一次交清。但是在判决生效后第七天,曹某家不慎失火,家庭财产被烧光,两个儿子均被烧伤住院,无力交纳罚金,请求免除。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免除曹某罚金4000元。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判处罚金的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施行。罚金应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其缴纳。但是,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减少或者免除。在本案中,罪犯由于遭到了不能抗拒的灾难,不能缴纳罚金而向法院请求免除罚金,是合情合理的。人民法院鉴于罪犯的灾情,裁定免除其全部罚金,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