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13.4.3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监督沈某某减刑案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若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