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39年的英国,不法书商李尔本在其贩卖的书中被发现有对查理一世的宗教和税收政策表示不满、具有煽动性的文字。此人以“贩运禁书”以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被捕。李尔本拒不认罪,也不回答引诱性的问题。法官恼羞成怒,以藐视法庭为由,对其实施鞭刑。民众愤怒,包围行刑吏,沉默、权利的呼声响起。李尔本依然被判有罪。1640年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星座法院被废除,此案进入重审,法庭宣布面对不公正的审判,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1688的光荣革命最终成功,沉默权被写入《权利法案》。
专家说法: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古代罗马法与欧洲大陆的教会法本身,即可找到沉默权的渊源。首先,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即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其次,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并在17世纪得到了确立和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沉默权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2.1.3 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1639年英国书商李尔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