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局局长陈某涉嫌在任职期间内贪污公款20万元。陈某后被公诉机关起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关于陈某贪污公款的数额的证据有疑问,怀疑工商局里还有陈某的同伙人,于是决定休庭,查询工商局在银行的帐户。公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庭这样做是不对的。
专家说法:
法庭这样做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这既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担负的证明责任,体现为审理义务,如果法院对证据有疑问而不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证明责任。公诉机关无权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