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某日深夜闯入被害人王某家中,抢走王某家中现金及财物,并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在审查起诉中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委托律师刘某某作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的委托代理书中发现:被代理人是王某某,遂要求王某某变更被代理人为其女儿王某,王某某感到不解,坚持自己是被代理人。
专家说法:
王某某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中的代理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是被害人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本案中,虽然律师为王某某所请,但被害人为其女儿王某,所以,张律师应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