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某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某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专家说法:
审判长的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
庞某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某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某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了庞某的请求。
专家说法:
审判长的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