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所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
专家说法:
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