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某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某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
专家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张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享有向公检法机关报案的当然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就张提供的案件情况,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确定是否立案。很显然,在此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值班民警在受案的过程中,应当将记录下的张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张宣告,经证实无误后,由张某签名或盖章,而不能像本案中那样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指模。而且该值班民警的话是错误的。因为立案与否,并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接受的立案材料,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不能“不破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