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洪道德
从制造虚假新闻的这个角度来说,他有两个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的。第一个就是他如果通过制造虚假新闻谋取个人的利益,那么这个有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因为用这种手段谋取利益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那么这样他就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还有一个罪名,他通过制造虚假新闻,可能对整个社会秩序带来比较大的严重破坏,那么他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
还有可能第三个罪,他的虚假新闻如果构成了对某些人,特别是某些名人名誉的侵犯,那么他有可能造成诽谤罪。还有一种捧红,一种做法是通过捧红来获得利益,在捧红的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是通过制作淫秽、色情的图片、视频来达到捧红一个人,这样还有可能他触犯了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对于推波助澜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不知情,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应该注意到这个信息本身是否是一种正能量的信息。那么他首先应该对这个信息的作用、影响的方面,应该先做出判断。然后第二步,就是对于看上去是一种正能量的信息,他还应当进行查实。如果没有机会、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去查实的话,那么他在转发的时候应当注明自己对这条信息目前还没有查实,那么他应该做到这一点。
那么第二种情况,他明知对方发的就是虚假信息,还可能和对方有协议,或达成了一个双方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这个协议就足以说明他知道对方发的信息,起码有一些信息是假的、伪造的谣言,那么他还照样按照这个协议、这个约定去给他转发。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构成了共同犯罪这样一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