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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教授:刑事程序法治的理念与现实
 

1、刑事程序法治的理念与现实 
(1)刑诉法的在修改:三个背景下来讨论。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程序法在法制系统中的地位需要提升,刑诉法不仅具有保证刑法实施的工作价值,还有其独立价值,程序公正。
    二、司法改革。一些经验例如关于普通案件简易审的规定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三、国际大环境。参照国际上公认的刑事基本准则,例如赖昌星案件表现出我国的司法不独立以及和国际上不接轨。
(2)现实: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无限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久押不决,疑罪从有不从无,最终解释不清疑罪从轻。
(3)理念问题: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程序原则”(国家完备的法律体制,国家公权力受到程序法的制约)。
(4)我国修改刑诉法的三个目标:
    一、观念方面,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要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进行,是有度的,不能为所欲为的,正当程序理念、人权保障理念。
    二、完备的法律制度,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三、现代辩护制度的建立,针对控诉而不是审判

2、 正确处理四类诉讼主体的关系
    (1)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内部是分工配合的关系,是不合理的。
    (2)被告人:诉讼地位低微。
    (3)被害人:96年刑诉法将其上升到当事人的地位和扩大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的范围,不仅导致控辩更加不平衡(二打一),而且二元控诉主体可能出现内部矛盾。
   (4)辩护人:律师是否需要执法为民?律师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如何保护律师的权益?

3、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一方面,要遵循诉讼的规律,96年刑诉法将其上升到当事人的地位和扩大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的范围,不仅导致控辩更加不平衡(二打一),而且二元控诉主体可能出现内部矛盾。

4、 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合理配置
    侦查与起诉:当前,内部是分工配合的关系,以侦查为中心,起诉和审判已经成为侦查的确认,是不合理的。起诉与审判:法律规定都不完善。

5、 现代辩护制度的意义
    认识偏差:当做公检法的自己人,是否需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律师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如何保护律师的权益?

6、 执法与司法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与司法改革探索之间的关系
    教学过程中对法律的批判可能导致法律的权威降低;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部门纷纷创新出台规定,法律混乱;司法解释甚至本身超过了法律。
    程序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条文不能太少,规定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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