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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1) 所谓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罪。
(2) 所谓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新罪或者漏罪的,都应依法追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依照该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书面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监狱外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写出书面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新罪和漏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罪犯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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