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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庭审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法律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应当认真听取不得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最后陈述还强调: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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