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职能的分工和程序的设置,互相制衡,互相约束,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