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角度来看,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主要的诉讼结构模式,即近代以前的弹劾式与纠问式刑事诉讼以及近现代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总体上说,近代以前的刑事诉讼分别采取了极端的三角结构或线性结构,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则兼采两种结构,因而可以称为“混合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