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其主要特征是:其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被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高;其二,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即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移送一切证据材料,以便法官审阅,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其三,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控、辩双方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抗性活动虽然开展,却常常受法官限制和干预,并不为法官所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