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包含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具体表现为人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