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问题探讨荟萃
提问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下午03时24分22秒
老师你好,刑事诉讼法2012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问题1: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是?本学生翻看教材没有找到正确答案。
以及刑事诉讼法2012年上半年第一次作业问题3: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
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48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
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故意杀人
罪的审查起诉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故应将全案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B.
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正确的答案,为何系统给予错误?
还有问题30:某案,某基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那么关于审
判组织的组成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
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不是说简易程序
一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如果是独任审判只能由审判员审判而不能由人民陪
审员独任审判,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D选项说法正确,不
是本题的正确选项,不入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
审理。”是合议制审判还是独任制审判,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被告人决定,
故ABC正确的,为何系统给予错误,请老师给予正确结果和解释,谢谢!
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下午10时12分40秒
邱同学,你好。第一个问题,目的主要是学理上的讨论,教材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三个问题,你的理解是正确的,系统上显示错误答案是设置的问题。课
堂作业只是用来巩固大家的学习成果,对最后成绩影响不大,所以不必担心。牢
固掌握知识点最重要,你的专研精神很好,望保持。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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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下午02时16分22秒
诸老师:
你好,谢谢你对学生的提问进行解释,《刑事诉讼法》挺难得,不知道期末
考试时候有没有相关复习资料,谢谢。
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下午10时14分53秒 CST
邱同学,你好,前段时间在忙毕业论文的事情,没有及时回复你的问题表示歉意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因为涉及到很多程序性的知识点,确实会感觉到十分
琐碎。个人对于学习程序法的建议是首先对整个刑事诉讼的框架有个大致的了解
,对于各个诉讼阶段的主要知识点一定要切实加以掌握,比如说证据制度,考试
的考核内容主要也是这些重要的知识点。
然后不要太刻板地去记忆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这样的效果并不会太好,可以去查
找一些相关案例,这样更能有效地理解和记忆相关条文。
至于说复习资料,现在市面上的复习资料质量都一般般,个人建议去做一下历年
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的刑事诉讼部分。那些题目比较严谨,相对来说错误较少
,而且重点明确,司法考试中经常考核的内容一般就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
祝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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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发布日期: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上午02时45分44秒 CST
第一次作业的第31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我觉得选项A和B的说法不全面,特别是选项B。
A选项:只有在诉讼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反之,则
不能成为证人。但就案件中程序事实作证的证人除外。选项A没交待清楚,可选可
不选的。。。
B选项: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但能辨别是非,能对自己所了解的案
件事实进行正确表达的,仍旧可以作证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是取得证人
资格的必要条件。好明显B选择是以偏概全的错误。
我晕,第一次选的CD,提交后错了没留意,第二次提交后检查才发现错了,第三
次提交改成ACD,结果还是错了。。。就错这一题了,提了3次没得再改了。B明
明是错的嘛……
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下午10时26分48秒 CST
陈同学,你好,关于A选项,证人的资格并不受诉讼阶段的影响,只要是了解案件
事实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所以在诉讼之前还是诉讼之后并不影响证人的资格。
B选项,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应当是具备证人资格的衡量标准,年龄跟精神状
态只是外在的因素,所以这题的答案在语句表达上确实存在着一定问题。
作业只是巩固学习的手段,所以对于作业的分数并不用太关注,能够掌握知识点
才是最重要的。
祝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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