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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判决、裁决和决定 林某某申请审判员回避案

  林某某,男,24岁,某市耐火材料厂工人,因有赌博、盗窃行为,曾多次受到厂里的批评教育。某年329日,林某某同本厂工人张某某、曾某某赌博时,输光了本月的全部工资。遂于当晚10时,身藏匕首潜入本市某公共厕所内伺机作案。当面粉厂工人宋某某来厕所时, 即持匕首向余头部猛剌,企图抢劫。宋某某将林某某死死抱住不放,大声呼救。群众闻声起来,将林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43日,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钟某某和人民陪审员朱某、季某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开庭后,被告人林某某向法庭申请人民陪审员朱某回避。其理由是:“朱某是耐火材料保卫干部,以前办过我的学习班,对我有成见,过去处理我的事总是不公平,今天更不能公正处理我的问题。”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申请陪审员朱某回避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审判员钟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宣布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时,被告人林某某说,我不服,申请复议。审判员钟某某说:你不能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旦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申请复议一次。

专家说法: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部分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对程序性问题的处理方式还有裁定,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别)。一般说来,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上诉或撤诉,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