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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退回补充侦查王某、邓某故意伤害案

  某年125日晚8时许,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袁某邀请王某、邓某打牌,王某、邓某不同意,袁某就用手握住王某、邓某的下巴,因而双方发生斗殴。经人劝解后,王某、邓某跑回家中,王某拿菜刀一把,邓某携带三角刮刀一把,然后外出找到袁某,双方即发生辱骂和殴打。王某用所携带凶器将袁某头部砍了两刀,邓某也拔出所携带的三角刮刀向袁某的前胸和左腹部连刺两刀,致使袁某当场口吐鲜血,出现休克。经医院分别对动脉出血处结扎,排出渗血等手术治疗,挽救了袁某的生命。但王某、邓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袁某的终身残疾。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人民检察院据以起诉的法律适用也不恰当。所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要求人民检察院更换罪名,重新起诉。


专家说法: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172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181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条规定确立了开庭审判的基本条件是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庭前审查中,不能以证据不够充分,人民检察院据以起诉的法律适用不恰当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要求人民检察院更换罪名,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