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86至193条规定,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如下:(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 出示核实各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