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一个显明的特点是包括事实的辩论。即对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进行质疑的专门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此条规定也明确了法庭辩论的基本顺序。辩护人首次发表辩护词后是第一轮辩论结束的标志。接着开始第二轮、第三轮辩论,直至合议庭认为双方均已表明见解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