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0.侦查与强制措施
10.7.5 逮捕 未成年人杨某被逮捕案

 

    杨某,17岁,是某市职业中学学生。某年3月,杨某与少女方某(16)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10月,方某应邀来到杨某家,杨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不置可否,杨某见此,便与方发生了性关系。此事发生后,两人又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次年5月,方某有了身孕,在父母的追问下,方某说出了一切,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杨某的控告,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谢某做了笔录后,深感气愤,对方某的父母说:“为了防止杨某继续骚扰你们的女儿,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杨某逮捕归案。”并立即填发一张逮捕证,由于人手不够,也就一人执行了对杨某的逮捕决定。
 
专家说法:
    首先,我们从是否应对杨某采取逮捕措施说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必须同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方某的性行为只能是少年男女在恋爱中的不正当性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更说不上对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接着,我们讨论一下本案中逮捕的程序问题。根据《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我国对逮捕的权限明确作了划分,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拥有逮捕决定权,公安机关只拥有逮捕执行权,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的逮捕证,并且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执行。本案中的逮捕措施未经检察院批准,侦查员谢某自填逮捕证以及独自一人执行都是违反逮捕的法定程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