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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自诉案件的范围 检察院“起诉”高某虐待案

  高某,男,38岁,曾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高某仍然不思悔改,整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其父母多次好言相劝,高某非但不听,还非打即骂。一日,高某盗窃某工厂铝材1.5吨,被其父亲发现。其父劝高某投案自首,高某生气,一脚将其父亲踢倒,致使其父小臂骨折。其母亲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告发高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高某的父母来到人民检察院,控告高某犯有虐待罪,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无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代替高某的父母提起自诉。高某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虐待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69的规定,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而虐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在立案管辖上,高某涉嫌的两个罪案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管辖。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就高某盗窃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代替高的父母向法院起诉高某的虐待罪是不正确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