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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提起自诉的程序 桂某某过失杀人案

  邹某某,男,50岁,个体手工业户。 某日上午10时许,一顾客在邹某某摊前选购白铁桶,经双方讨价还价,邹某某答应以50元卖给买主。顾客准备付款时,在邹某某旁边摊点上的同行桂某某(男,51),对那位顾客说:我这里48元卖给你。邹某某见桂某某揽去生意,遂对桂说:你想赚钱买棺材吗?”两人便各自坐在自己的摊位相骂。邹某某抓住桂某某的衣领,邹某某趁机将桂某某摜倒在地。后被顾客劝开。桂某某爬起后,趁邹某某不备,上前抓住邹某某的头发猛拽一下,后伸手将邹某某边拖边说:我们到街道讲理去。邹某某突然倒地,脸色苍白,不能言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时许死亡。经医院检查及法医鉴定:邹某某原患高血压病,因头部猛烈受震,引起脑溢血死亡。经查,邹某某在发案前3天因高血压病住院治疗出院,桂某某不知道此事。
  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过失杀人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要求起诉桂某某。县检察院认为,桂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邹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邹某某的家属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市检察院改变县检察院可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无奈,邹某某的家属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市检察院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说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于是,驳回了邹某某家属的起诉。

专家说法: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法律这一规定,本案的人民法院不能以既然市检察院作出维持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的复议决定说明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是正确,进而驳回了邹某某家属依据提起自诉的程序而提起的控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