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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程某强制医疗案

    201269日,被申请人程某与其父发生纠纷后,将其父勒死,后逃离了现场。当月12日,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在2004年、2010年、2011年,程某曾三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去年12月,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监护治疗。该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程某属于作案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故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经审查认为程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


专家说法: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空白,其程序的司法化也是防卫社会、对暴力型精神病人以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双重价值的彰显。现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了刑事强制医疗的申请、审查、决定、解除和监督环节,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请主体、决定主体、参与主体、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但是,基于其规定的原则性,以及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适用模糊的问题,如整个审理程序的法律文书格式,包括送达、询问、庭审等程序;庭审是否公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证人出庭等支出解决;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管问题,包括是否盈利为目的,精神病人其他疾病的治疗问题,能否公正对待解除医疗问题;在审理阶段,精神状态再次鉴定是否是所有强制医疗案件必经程序,等等,亟须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