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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根据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

    2013年9月27日,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河北高院判定: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专家说法: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案终于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的形式落下了帷幕,引发众多法律人以及新闻媒体长期关注的“聂树斌案”的讨论也就此告一段落了。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角色的错位。通常,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职责是证明或者说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而作为相对方的检察官的职责则是说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但在本案的审理当中,却出现了角色互换的情形,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直意图说明自己是某件强奸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而检方却极力证明那个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二是其与另一起已经被执行的死刑案直接相关。本案中的被告人王书金的有罪要求如果被法官认可,则与本案“高度疑似”且已被执行死刑的另一起案件即“聂树斌案”就将属于冤案。

    尽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认为,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但至少从眼下的材料来看,这种观点难说有道理。在法庭上,一切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在王书金案二审的法庭上,检方以“聂树斌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依据,就王书金供述与“聂树斌案”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四点“关键情节上的重大差异”,说明王书金自认聂案真凶的“立功”表现并不成立。在此情形下,仍然坚持这种观点,可能就有些不合适了,其已经不是一个以理性的法律思维为基础的确信。人们或许会对王书金案在庭审上的控辩双方立场的错位进行质疑。但不要忘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有罪的人进行控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也是其本来职责之一。因此,这种质疑的合理性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