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2.1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主僧诬告案

  唐李德裕镇浙西,有甘露寺主僧,诉交割常住物被前知事僧没金若干两,引前数辈为证,递相交付,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盗取之罪,然未穷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实,僧乃诉冤曰:居寺者乐于知事,积年以来,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矣。众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德裕乃以兜子数乘,命关连僧入对,坐兜子中,门皆向壁,不得相见,各与黄泥,令模前后交付下次金形状,以凭证据。而形状皆不同,于是劾其诬罔,一一服罪。
                                   --杨奉琨校释:《疑案集·折狱龟鉴》,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专家说法:

  《唐律疏议》卷二十九中有规定:诸应讯问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随后解释,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考掠。所谓五听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判断有关陈述的真伪。本案李德裕通过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对于人证真假的检验,排除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