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
3.2.1 刑事诉讼主体 被害人胡某上诉案

某年3月下午,陈某驾一小货车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恰遇胡某驾一摩托车同向行驶。当行驶到某一路段时,陈某突然向右偏驶,导致胡某的摩托车前轮撞到小货车厢尾部倾倒,胡某右臂粉碎性骨折。陈某从车镜中看到胡某倒地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胡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二人系邻居,关系一直不甚和睦,事发前两天刚发生过口角,此次陈某路遇胡某产生伤害念头,并导致胡某重伤。因此,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胡某经济损失。 
 

专家说法:

被害人胡某无权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胡某的上诉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权主体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告方才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其请求后5日内决定并答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因公诉和自诉而有所差别。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具有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有独立的上诉权,对案件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既不是每个公诉案件的必备成员,也不是公诉案件控诉职能的承担者,不具备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不是诉讼主体,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从发展趋势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作为证人对待,而不是被告人除公诉机关之外的另一强劲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