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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诉讼经济原则 王某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国有公司会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作假帐等手段将公司大量资金贪污,后被检察机关侦破。王某供认在其父母家有大量赃款,检察机关决定进行搜查。搜查人员了解到王某的父母原来都是国家干部,很顾及自己的声誉,同时了解到王父为人正直,对王某的行为曾多次进行教育,但对自己的儿子又很溺爱,害怕儿子东窗事发。搜查人员决定用教育手段,争取王某的父母的配合。开始,王某的父母希望能减轻王的罪责,不承认家中有赃款。搜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搜查证,并告诉他们说:我们完全可以用搜查手段,但这样周围邻居都会知道,对你们影响很不好,同时,你们这样做不会对王某有任何帮助,希望你们配合一下。经过教育,王某的父母交出了全部赃款。

 

专家说法:

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为实现特定诉讼目的时,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数种手段,应当采取耗费较少同时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较小的手段。在本案中,搜查人员针对被搜查对象的特点,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达到了取得赃款的目的,是在诉讼中正确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