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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李某目睹抢劫金行案

某年83日中午,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金行的案件,三名匪徒持枪闯入某金行,抢走价值100万的金饰,并枪杀一名经理。市民李某刚好路过,看到了案发的全过程。后来,李某做了该案的证人。但是由于李某有事不能在审判当日出庭,于是他写下自己看到的案发过程的陈述书,公诉机关将此陈述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专家说法:

在我国,李某的陈述书属于原始证据,是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身感觉,亲眼所见,所以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但是在英美法系,根据其确立的传闻证据规则,李某的证言由于不是在审判日当庭所说,只能属于传闻证据,而传闻证据一般是要排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