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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教授: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思路

1、一个思想
    理论上说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而刑罚权的实现是通过审判来完成,因此,审判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1996年、1999年刑事诉讼法均未体现审判中心主义,所以我们应在以后的改革中贯彻“审判中心主义”。
2、分析
    1979年刑诉法体现出侦查中心主义(公安中心主义),大公安,小法院,不伦不类检察院,基本上是侦查定案,起诉照办,法院宣判这样一种格局。
    1996年刑诉法,努力提高法检地位,但仍然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际上公安的地位没有变化;检察院强调法律监督权;法院强调了最后的审判权,实际上成为了“多中心主义”,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争相出台相关解释或规定,甚至做了延伸、扩大解释,导致冲突。
    所以21世纪目标就是审判中心主义,理顺侦诉关系、诉审关系。

徐静村教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1、96年刑诉法存在的问题
    (1)三机关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历史惯性没有解决。
    (2)检察机关移送主要材料复印件,法官先入为主问题没有解决。
    (3)律师侦查阶段介入,诸多限制,作用极其有限。
    (4)证据制度方面未作较多修改

2、证据法如何制定,学术界的意见
   
(1)统一证据法:一管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2)陈光中教授主要不能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因为刑事诉讼法比较特殊,还涉及到人权问题,主要制定刑事证据法来补充现在法律规定的不足。
    (3)本人主张修改刑事诉讼法,重点修改补充证据一章。

3、保障公正,提高效率理念
    (1)控辩双方的权利保障,特别是辩方的权利,使控辩双方达到平衡的状态。
    (2)我国处在刑事案件高发阶段,司法资源也有限。
    (3)简易程序的适用,诉辩协商,案件分流。
    (4)警惕监狱的大染缸恶性影响。

4、提升当事人权利,抑制司法机关权力
    (1)提升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权力的规定要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比较严重。
    (3)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抑制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应重点下功夫,例如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更应该多加规制。

5、诉辩协商
    (1)海淀区:有罪答辩方式,普通案件简易审。
    (2)有限制的诉辩协商,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熟络当事人之间的轻微偶发犯罪。

6、暂缓起诉
    (1)和谐社会的要求,惩罚的毕竟是少数,例如在校学生偶尔出现的问题,犯罪恶性不大,未必一定要走现在的司法程序
    (2)可满足一定条件下暂缓起诉,如在原地学习改造、赔偿、捐赠等。
    (3)对犯罪人的一生发展意义重大,不必带着标签进入社会。

7、对现行刑诉法若干基本原则的评析
    (1)取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前半句因为事实这个含义比较抽象,证据裁判规则要求依据证据,而不是事实;后半句能够在其他法律条文中有体现。
    (2)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因为现在刑诉法想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公开性与民主性,法院要扮演“中立”的角色。
    (3)取消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因为你监督法院的话同样会违反法院的中立地位。

8、检察院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
    (1)检察院不等于公诉权,前者范围更大。
    (2)我国政治体制背景下,权利分配不合理,检察院的监督权实施比较困难。
    (3)公诉权在实体上讲就是侦查权,在程序上就是司法请求权,检察院两头都监督不了。
    (4)主张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这个虚名不要,监督权交还人大。

徐静村教授:法学研究的方法与实践

1、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找准一个问题,有自己的想法,或看看别人就此问题写了什么,觉得他写的还不到位,自己有些新思考,便将这些新思考搞一个命题开始写,写出来后有新意,就去投稿、发表,试图将自己研究的心得、成果共享,包括发现立法方面不足的、司法方面有问题的,写进了文章,试图影响立法进程,让司法更加文明,更加能达到公正的效果,这是过去的、旧的思考。

2、法学研究的新方法
(1)提出新的研究方法的原因
    用旧方法研究得出的结果常常对于实践、法学进程、法制建设的影响,非常有限,因为本来法律就是很滞后的,个人的研究、思维本就是要超出法律,才有可能发表出来,但这些东西要对后面的东西起到指导作用,那就得等到若干年以后了。
(2)中国和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比较
     一、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俄国
     领导人列宁很重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有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国家的建设和巩固与法制建设关系重大。所以虽然他只活了七年,但由他亲自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制定了1117件法律法规,相当于我们60多年制定法律的总和,这其中直接由列宁起草的就有150多件,所以,苏联发展很好。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49年到60年间,我们的刑事司法或者整个的司法工作,基本上是依据党的形势政策。类似“土地改革”的运动一个接一个,所有这些运动都有文件,在这些文件的最后,都有这样一句话“凡是破坏运动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什么叫“反对”、“破坏”?弹性太大,造成同样的问题常常不能获得同样的处理结果。就程序法来说,只有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规章,他们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导致错误的东西很容易滋生。
    79年开始立法,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现在,经过30几年努力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才得以有今天这样健全的局面。但这种健全是有限的,这种研究多半就是搜集些资料,思考或调研一下,然后开始有一点体会,研究出来的成果找地方发表,然后想去影响、推进建设进程,但结果不一定能推得动。
(3)另外一种思路
    法律人这么多年研究的重点在:刑法怎么改?刑诉法怎么改?但有些东西不重视,刑法中只有很少一块是关于执行的规定,刑诉法执行一部分关于监禁刑的执行,也只有很少一点,而且不细。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更是非常肤浅,基本上没有。刑事诉讼法本身就不重视监管,96年刑诉法修改,我建议了一个完整的修改意见,结果征求意见时,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部都有意见,认为太细化了,最终只剩下290条,还不都是按我起草的内容。所以说不是有些人研究出来的东西都会被采纳;但如果他认为这个东西要规定,哪怕很不科学,他也要规定。我认为刑事执行这一方面,包括监狱法的规定也是很粗糙的,所以,我搞了一个项目,叫《减刑、假释制度研究》。,具体做法就是先试点,再推广。

3、总结
    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实践,我这些年就做了这么多,供大家参考。在国内搞出监监狱仅此一家,但监狱中搞出监教育是有的,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释放前,谈谈话,开个欢送会关怀一下,且这种关怀要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我们要看待这些人犯罪固然是不应该的,但他们是我们的同类,他们犯罪后受到这种惩罚也是他们人生的不幸。而我们将其教育好,改造好,也是有利于社会的,也是我们今天刑罚执行的目的。虽然这种做法很艰苦不易,但我相信它会对今后中国的监狱改革,对监狱法的修改起到一些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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