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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教授:中国证据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1)我国当前证据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法律有关证据方面在三大诉讼中规定的条文是很少的。专门的证据的这一篇,刑事证据8条,民事证据12条,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章节也规定了有证据,像刑事侦查,当然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像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有些司法解释有些证据规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这个刑事证据这方面也有一些解释。这些解释也是比较零星的,不够系统,也是不能满足需要,而且各解释各的,有些不配套,实践里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其次,就是鉴定问题,无论是刑事,无论是民事,鉴定问题,由于鉴定体制的混乱,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带来的问题一大堆,一个具体的问题可以鉴定出好几种结果,当然鉴定了有好几种结果有时候是难免的,有时候有的问题鉴定上确实是比较复杂,有的并不复杂问题是,这个鉴定手段,鉴定人员的素质已经界定程序不规范,包括签名,要不要签,是鉴定人签名有效呢,还是说机构盖个章也可以有效。
    第三,证人出庭问题,民事证人稍微好一点,但是出庭率也不高,刑事的证人呢,出庭率非常低,百分之几。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止、屡禁不止,这个问题除了观念上的问题,另外制度上的问题也没有很好的解决,起码排除证据规则问题没有进一步落实。
    最后,有个国际上基本的问题,因为1998年政府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个国际公约里头涉及到司法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是相当多的。司法独立、司法审判公开、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是包括沉默权、辩护等等,这个有很多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司法。
(2)我国当前证据立法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统一的证据法(美国、加拿大等国),限于法庭阶段,不包括侦查和起诉。
    第二种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刑事法典、民事法典中规定证据的相关内容,在法典中单列一编。
    第三种模式: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律、行政诉讼证据法。
    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当前更像第三种模式,各自完善各自的方向。要突破现实的框架,通过全国人大搞一些刑事证据、民事证据的规定,然后慢慢的充实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
(3)司法公正与证据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的发展必须服务于司法公正。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公正是司法生命所在,当然效率本身也会影响公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司法公正问题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过程公正)之间的关系,一派传统大陆法系观点,程序是工具,为实体服务,重实体,轻程序;再一派是正当程序优先,美国为代表;第三种观点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说,这也是官方的说法,个人也认为并重说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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