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诉讼主要适用于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其一,在侦查阶段即赋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限制较多。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一般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聘请律师权等,使之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能采取充足的诉讼手段与侦查机关抗衡。其二,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起诉只送起诉书而不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在此阶段有的国家还推行“辩诉交易”,即控方与辩方对起诉内容讨价还价。其三,在法庭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推进。控、辩对抗十分积极,内容相当广泛。法官只消极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不积极主动开展法庭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