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资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