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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支持公诉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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