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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式诉讼模式

    辩论式诉讼制度是17世纪后期至19世纪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与纠问式诉讼有质的区别的新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有: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具有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基本结构共性的基础上,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制度。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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