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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重点与内核。不同的诉讼模式对举证责任的理解不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主要由原告即控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检察官有责任提出证据并履行说服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并使其产生确信,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对于辩护自己无罪和罪轻不负举证责任。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在确认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的同时,重视法官的审理义务,因此,对检察官举证责任的要求低于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里规定的举证责任,是向法院提出证据并证明指控事实的责任。该责任由检察机关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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