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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诉讼模式

    从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角度来看,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主要的诉讼结构模式,即近代以前的弹劾式与纠问式刑事诉讼以及近现代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纠问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原则;(2)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原告(在审判中实际并不存在)、被告都不是诉讼主体;(4)审判是秘密的,审判方式亦不再以言词方式进行,而代之以拷打、审问,以逼取口供为审判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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