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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院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行使;二是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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