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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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