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0.侦查与强制措施
10.2.2 询问证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集中询问被害人、证人案

 

  某工厂晚上被盗,公安局侦查员王某、罗某在办理此案时,召集了甲、乙两个证人和被害人丙,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是几人围在一起,由侦查人员按照已掌握案件情况逐一询问并加以证实,经宣读后五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各自的姓名。
 
专家说法:
  《刑事诉讼法》124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从本案介绍的情况看出,侦查员王某、罗某询问证人的方式是违法的。侦查员对于多个证人的询问不是采取法律规定的个别进行的方式,而是把所有的证人召集在一起,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进行询问。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证人程序的规定的。以这样的询问方式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虽然有每一证人的签名,但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更不用说将被害人的询问和证人的询问混在一起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