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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勘验、检查 李某勘验、检查程序不合法案

某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
 

专家说法:

勘验,是侦查机关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公安机关对任何犯罪现场,都应派员现场勘验。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33,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不能以妨碍勘验为由而下令清场,相反,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现场勘验应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员签名,而不能以照相了事;二对现场收集到的手套,应作物证检验,不能主观臆测是罪犯留下的犯罪证据;三根据《刑事诉讼法》131和公安部有关尸体检验的有关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解剖尸体以确定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