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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嫌疑人陈某杀人、抢劫案

 

  某市公安机关在严打杀人抢劫案件的专项活动中,通过群众的举报及一系列的侦查调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部分犯罪证据,依法予以拘留后第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案件得以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又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耗时两个月侦查完毕,检察院重新审查后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法庭审理期间,由于案件复杂且疑点很多,公诉人员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
专家说法:
补充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的进一步调查活动。 本案中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补充侦查。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规定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但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规定了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检查机关在该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