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分析» 课程案例» 10.侦查与强制措施
10.3.4 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羁押李某涉嫌盗窃案

 

李某,男,33岁,无业。平时终日出入娱乐场所,出手阔绰,穿着时髦。鉴于近段时间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窃案,经过公安人员的立案调查,发现李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及逃跑,公安机关作出了拘留的决定。20天后经检察院批准依法转为逮捕,但在逮捕期间又发现李某涉嫌一宗抢劫案,经过了一个多月,李某的哥哥认为公安机关超过了两个月的普遍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专家说法:
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与侦查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强制措施的适用,必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某种限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则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益。结合到本案的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李某,由于有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1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因此公安机关拘留李某20天的强制措施合法;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一般羁押期限,但《刑事诉讼法》第160又规定了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合法的。当然,如果缺少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而公安机关又要继续侦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99,公安机关应当释放李某或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