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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变更陈某监视居住案

 

  陈某,某村村民,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但近日衣着光鲜,且频频向路人兜售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但都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围追堵截之下将其抓回。鉴于犯罪嫌疑人上述的严重情节,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
 
专家说法: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6774分别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了规定,改变了修改前的刑诉法对二者适用条件不加区别的做法。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监视居住可以看做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对符合逮捕条件并且具有刑诉法第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而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对不那么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本案中,公安机关可以先考虑对陈某取保候审,如果认为这不足以防止陈某逃跑和销毁、隐藏证据,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以对其监视居住。
  陈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几次越墙逃跑,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比较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81,应当对其予以逮捕。本案中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或者变更,都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是合法的。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